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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3-27 | 文档页数:3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9KB | 浏览量:5

遂昌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一、组织单位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经销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展厅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2抽样数量

电动自行车铅酸蓄电池: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只,其中4只作为检验样品,4只作为备用样品。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标称为GB/T36972—2018: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组,其中2组作为检验样品,2组作为备用样品;标称为QB/T2947.3—2008: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6组,其中4组作为检验样品,2组作为备用样品。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并由被抽样销售者签章确认。

(3)抽取的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损坏现象。

六、检测标准

1、GB/T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

2、GB/T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3、QB/T2947.3—2008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七、检验项目

表1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GB/T22199.1—2017)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2hr容量

GB/T22199.1—2017

GB/T22199.1—2017

2

能量密度

GB/T22199.1—2017

GB/T22199.1—2017

3

耐振动能力

GB/T22199.1—2017

GB/T22199.1—2017

4

大电流放电

GB/T22199.1—2017

GB/T22199.1—2017

5

防爆能力

GB/T22199.1—2017

GB/T22199.1—2017

表2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GB/T36972—201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外观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2

极性标志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3

I2(A)放电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4

过充电保护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5

过放电保护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6

短路保护

GB/T36972—2018

GB/T36972—2018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八、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