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计划制定《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为使广大市民能更准确了解修订背景、法律依据、政策的有关特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月30日,我市发布了《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佛府办〔2022〕1号)(下称《暂行规定》)。施行后,进一步规范了相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改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共秩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
现《暂行规定》有效期已届满,为确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得以延续执行,巩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成果,故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年国家、省、市对房屋安全工作的新要求,修订编制《规定》。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23〕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办〔2023〕29号)等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工作文件及其他规定。
三、主要内容说明
《规定》共分为总则、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保障机制、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七章共三十条。其中:
(一)总则
明确《规定》的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市、区、镇街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能部门、村居委会在本《规定》中的职责,强调属地管理,各部门要“三管三必须”等的要求落实相关监管责任。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房屋使用禁止行为。要求自建房转作经营性用房前,需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要求物业服务人要落实好对房屋安全的维护责任。其中:
1.第七条关于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公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或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是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情况,以是否有管理人作为责任主体区分标准——有管理人的,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实际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针对无法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实施必要措施对房屋使用安全进行保障,待确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后由该责任人承担相关费用。
2.第九条关于自建房转变功能用作经营场所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及落实全省加强自建房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本规定明确房屋使用责任人将非经营性自建房转变功能用作经营场所须作鉴定,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用作经营性用房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三)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管理;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明确房屋鉴定机构开展鉴定业务的要求。其中:
1.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出现“达到、超过设计年限或者设计年限不明但房屋使用超过五十年的”、“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倾斜、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事故导致房屋受损的”、“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以及“改变房屋承重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等情形且尚未制定或落实合法、有效的房屋排位措施的房屋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以根据相关安全鉴定意见落实对房屋的维护工作,确保安全。
2.第十四条明确房屋鉴定机构开展业务的要求,通过规范房屋鉴定机构开展业务的工作流程,确保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真实、准确。
(四)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明确危险房屋不同情况下的治理要求;房屋鉴定及治理费用承担主体;明确规定相关权利人应当为危房治理提供便利的情形以及政府应当采取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其中:
1.第十六条是治理危险房屋的有关要求,明确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处理措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危房治理工作的监督职责。
2.第十七条明确房屋安全鉴定、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3.第十九条是关于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的规定。发生突发险情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采取妥善的处理方式,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抢险和事故调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尽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应当采取应急抢险措施,避免因延误时间而发生安全事故。
(五)房屋使用安全保障机制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经费保障。区人民政府对符合要求的群体在开展本规定活动时实行救助保障制度。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或存在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由住房城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普查制度,完善佛山市房屋信息化管理。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和销售推广有关房屋质量安全险种。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投保房屋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六)法律责任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义务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违反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主要对《规定》中的用语进行解释以及明确《规定》施行时间。
四、解读方式和途径
《规定》公布后,同步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网、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五、实施时间
《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文件: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原文地址:http://fszj.foshan.gov.cn/zwgk/zcwj/qt/content/post_69569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