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房票安置工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涉及6章22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被征收人意愿,将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凭房票购买商品房的一种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二章,房票的核发与使用。房票样式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制定,房票核发采用实名制。房票票面金额包含房屋补偿价值。房屋补偿价值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有证(照)房屋,按照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无证(照)房屋,按照房屋重置评估单价评估单价×补偿面积。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被征收人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有证(照)房屋补偿面积以证(照)记载面积为准,证(照)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时,应以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无证(照)房屋补偿面积应以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认定为准。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是否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房票奖励,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房票奖励实行“足额使用、分时计奖”原则,具体奖励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房票有效期12个月,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房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融资、套现,不可退还,不计利息。被征收人持房票在“安置房源超市”中可为本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支付购房款。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发放的房票可在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范围内使用,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发放的房票在本地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房票安置优惠政策。被征收人本人(不含其近亲属)购买“安置房源超市”内的商品房,按照规定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含房票票面金额)免征契税;房票奖励金额和超额部分依法征收契税。房票持有人可按照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开发企业对于使用房票的购房人在现行市场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让利,让利幅度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房票结算。被征收人使用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且开发企业完成房屋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向属地房票管理平台提交房票结算材料。属地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结算材料后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约定时间结算,向房票管理平台提交办结信息。
第五章,房票管理系统。由市级建立房票管理平台,向各地提供系统支持。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安置房源超市”,被征收人的信息采集、房票的核发与使用、“安置房源超市”的归集与更新、房票结算与兑付应当纳入房票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几项法律责任。
此办法与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葫芦岛市分行联合下发,适用期为两年。
解读科室: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征收科
解读人:黄锐
联系电话:8803022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编辑:李可欣
原文地址:http://zjj.hld.gov.cn/jcxxgk/zfxxgk/fdzdgknr/zcjd/202602/t20260203_12294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