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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
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DOCVARIABLEFlSubject\*MERGEFORMAT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DOCVARIABLEFlMainSend\*MERGEFORMAT: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22〕1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湛府函〔2022〕72号)的工作要求,强化自建房领域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严格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落实,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打击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执业能力整体提升。
二、检查时间
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底。
三、检查对象
在湛开展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机构及其在湛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
四、检查内容和方式
重点围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执业行为、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出具鉴定报告质量四个方面(详见附件),通过查阅资料、问询谈话、检验设备、抽查报告等方式,检查鉴定机构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工作情况。
五、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县区级抽查和市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机构自查阶段(10月底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本地区鉴定机构台账清单,并将本次检查工作要求通知到这些鉴定机构,督促鉴定机构按照检查重点内容和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县区级抽查阶段(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照附件,对本地区鉴定机构及其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进行随机抽查和现场核查。其中,对鉴定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且抽检数量不少于20家(本地区鉴定机构少于20家的全部检查),每家受检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抽查不少于5份(少于5份的全部检查)。对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统计承接自建房安全鉴定业务量较大的鉴定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在满足市级检查要求和检查数量的基础上,细化检查内容和调整抽检数量。
(三)市级检查阶段。我局将结合各县(市、区)检查进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在全市范围内对鉴定机构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20%,且抽检数量不少于20家(若全市鉴定机构少于20家的全部检查),每家受检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抽查不少于5份(少于5份的全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属地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较为突出的,将对其整改或查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