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_pdf_merged_20260109152246qb.jpg)
闽建[2021】4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公正与科学,省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科学与公正,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第四条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擅自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形式规避。-2-
第五条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组织,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消防中心)实施。第二章申报与受理前审查第六条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工作细则》第八条规定;(二)结合项目特点,对《工作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评审讨论重点,逐项作出回应和论证说明,并提出结论意见。材料不齐全的,收件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补正;无法补正的,不予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第七条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接收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技术资料的,由设区市开展受理前审查。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接收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技术资料的,设区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指导,并与县(市、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受理前审查。第八条受理前审查应当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