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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文件精神,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联合制定了《新余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余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余监管分局
2023年9月18日
新余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余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商品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以下简称“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首次登记完成前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全装修价款等)。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中心城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已下放或授权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监管银行是指已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本地商业银行。
监管账户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一次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三条各监管银行负责本行范围内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设立管理,负责对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的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入账工作和后续监管,负责日常资金拨付的监管及预售监管资金的统计管理。
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必须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商品房预售。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