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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德宏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7KB | 浏览量:52

德建规〔2023〕1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现将《德宏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强化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市场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后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的房款、分期付款、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形式的全部预购房款。

本细则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细则所称开发企业,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人)。

本细则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本细则所称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附属工程款、配套设施建设等达到项目交付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总额。

本细则所称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额度内监管资金的部分,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及本项目到期的银行贷款、法定税费等,可以用于办公和管理经费及其他合理性支出的预售资金。

本细则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与监管部门、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设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德宏州分行负责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德宏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将购房人申办的住房公积金,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及贷款,划转入商品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记载的监管账户。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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