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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小散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三条【小散工程定义】本办法所称小散工程,是指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三)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施工部分);
(五)其他按规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四条【信息登记】建设单位(含个人,下同)应当在小散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不得设定包含以包代管、强迫对方接受恶意低价、冒险作业等内容。项目动工前按照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明确的方式进行信息登记,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法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配合有关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四)涉及挖掘作业的,依法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对涉及动火作业的,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和施工现场防火措施,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六)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小散工程,规避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建设的小散工程,由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设单位职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责任】承接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活动的安全管理,依法落实下列要求:
(一)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