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区、市)确定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建设目标任务后,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投资补助资金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三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方式。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后,各省(区、市)应在规定时限内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第四条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项目储备、信用承诺、进展报告、绩效评价等制度,完善管理程序,督促各省(区、市)及时解决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第五条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各省(区、市)不得重复申请。-1-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六条本专项支持范围如下:(一)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上述方面中,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抚幼、无障碍、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直接相关的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直接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一)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二)考虑东中西部区域差异;(三)考虑不同类型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差异;-2-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第八条各省(区、市)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