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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第一次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3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7KB | 浏览量:7

附件1

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可分为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包括钢—木组合、钢—混凝土组合等)四大类。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按国家、省、市标准评价和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逐年制定并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计划,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工作任务。

2025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2030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0%以上。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和设计—制造—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MPC)模式。推广基于BIM技术的一体化设计,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

全力发展建筑的水平构件和竖向非承重构件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科学合理推动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结合我市作为“制造大市”的雄厚基础和机械装备、家居家电用品制造、陶瓷建材的优势,大力推动设施设备更新、装配化装修等全产业的发展。

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

第六条装配性建筑推广工作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全产业链同步推广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使用维护全链条。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研发基地的建立与发展,扶持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运输、施工等企业的发展,推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房屋建筑项目中应用。鼓励建立生产示范基地和示范建筑,吸纳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发展装配式建筑培训机构和培训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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