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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条文注释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30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3KB | 浏览量:8

附件2

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办法

(条文注释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编制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

【编制说明】本条是关于本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可分为木结构、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组合结构(包括钢—木组合、钢—混凝土组合等)四大类。

【编制说明】《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2.0.1规定:“装配式建筑,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一条(一)项规定:“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本条根据上述规定归纳装配式建筑的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按国家、省、市标准评价和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和工作要求,逐年制定并落实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计划,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对我市下达的工作任务。

2025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2030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50%以上。

【编制说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珠三角城市群列为重点推进地区……要求到2025年年底前,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70%以上。”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建科〔2022〕99号)第一条规定:“到2030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

本条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我市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目标。

第五条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和设计—制造—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MPC)模式。推广基于BIM技术的一体化设计,促进设计、生产、施工深度融合。引导骨干企业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创新和资源配置能力,培育具有综合管理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主体责任。

【编制说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第二条第(十)项规定:“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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