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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现代竹木结构,以及其他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结构体系。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每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我市《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的建设项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指标等建设条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规划方案审定时予以落实。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公共租赁房等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和服务指导工作。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本市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予以评审认定,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条 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企业(包括设计、施工、开发、生产企业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可以承接 EPC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具体设计、施工等任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组织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对规划方案、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核定按规定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外墙预制部分,并根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规定对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后期设计文件发生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第七条 装配式建筑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制部分的面积,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根据建筑面积奖励政策规定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第八条 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广西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构件运输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