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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93KB | 浏览量:9

湘潭市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优化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机制,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导则》(湘建建〔2023〕16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进与监督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协同实施监管。各县(市)区、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内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监管。

第三条  湘潭市行政区域内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装配式建筑“能用尽用”原则,全区域全领域拓展应用场景。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现行《湖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

第二章  立项阶段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本编制阶段落实装配式建筑有关要求,对于应做装配式建筑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以装配式建筑工程相关计价依据作为投资估算编制的依据,应将装配式建筑相关费用一并纳入投资估算,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装配率、技术体系等主要指标予以明确。其中,集体宿舍(公寓)、保障性住房、医院住院楼等个性化要求低、标准化程度高的建筑,应优先采用标准化模式建设。

第六条  发改部门在可研批复前会同住建部门审查项目依规采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情况,在可研批复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在项目审批或核准前,财政部门应以我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结合市场行情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依据,并予以明确。

第七条  对按政策规定应做装配式建筑但因客观原因难以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要求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住建部门组织专家,按照“能用尽用”的原则进行装配式技术适宜性论证,以论证结果作为依据进行下一阶段设计。

第三章  土地出让(划拨)阶段

第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或划拨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将国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或土地划拨相关文件中。土地成交后,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四章  规划方案报审阶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方案送审阶段,需在报送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文本中,按国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规划报建方案设计专篇》(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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