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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QZG-140302-2024-003阳政办发[2024】44号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泉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士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阳泉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阳泉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确保我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法合规做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正本)、《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和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二)总体要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统一领导、统筹协调,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分级负责、分工负责;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确保群众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结合县(区)实际,合—2—
理制定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先补偿、后征迁”,避免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专户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二、征地拆迁范围和主体(一)征地拆迁范围。对纳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地面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和所涉及管线及设施(地上、地下),均属征地拆迁范围。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地面建(构)筑物包括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包括墓葬、青苗、林木等;地上、地下管线及设施包括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供热、石油管线和国防光缆等。(二)征地拆迁主体1.县(区)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人),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