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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城建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工作列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确保城建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建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市、(县)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县)城建档案馆)受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负责市、(县)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辖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档案、乡镇建设档案、新农村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
第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工程和海绵城市、城市体检(双修)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采用BIM技术工程等。
(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包括城市供水、排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类地下管线、管廊(沟)工程档案。
(三)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住房城乡建设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城乡建设基础资料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