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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7 | 文档页数:12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8KB | 浏览量:6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

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有关标准同步实施。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开展海绵城市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海绵城市设计文件,包括海绵城市设计方案、设计专篇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照相关强制性标准和建设项目海绵城市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开展施工图审查。

注:2017年6月我委出台《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专篇》《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建设单位按照海绵城市设计专篇开展海绵城市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海绵城市审查要点开展施工图审查。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和资料管理。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从事海绵城市建设施工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海绵城市设施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海绵城市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存文字、图片、影像资料,资料应内容真实、清晰明确。

四、对建设范围内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全面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对海绵城市设施同步进行过程验收。建设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可按当期建设范围进行验收。

五、结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同步完成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严格遵照设计图纸及相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其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当齐备,并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高程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

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根据需要可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与验收。验收组应对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工作做出全面评价,形成《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报告应载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的结论。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全过程管控,在建设项目海绵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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