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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期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实现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工期是指房屋市政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之日止所需的日历天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确定、控制以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工作。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施工工期的确定与控制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工期确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的合理确定与控制负责,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前,应当依据我省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施工标准工期,并参考类似已完工程的施工工期,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合同施工工期。对技术复杂、施工难度较大的建设项目合同施工工期的确定,还应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因工期定额缺项而无法计算施工标准工期或无类似已完工程的施工工期参考的,应根据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季节、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合同施工工期。
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标准工期和合同施工工期,合同施工工期不宜低于施工标准工期的80%。
合同施工工期低于施工标准工期80%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报告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内容,且必须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单独开列赶工措施项,按照经过专家论证的技术措施明确投入的工料机等生产要素的数量、使用时间、市场价格足额计算赶工措施费。
第九条建设单位因确定合同施工工期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当邀请5名以上(含5名)具有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建设单位可以应专家的要求介绍项目情况或者答疑,但不得参与论证过程,不得干预专家论证。
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应当提交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由参与论证的专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第十条招标文件中不得设定以投标人压缩合同施工工期作为优先中标条件。投标人应全面评估合同施工工期的风险与影响,在投标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