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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对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出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三条)
第三条 宜宾市市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遵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复杂程度、资金到位情况、自身管理能力等因素依法依规决策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原则上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不明晰、发包人需求不明确、重要材料设备规格参数不齐全、不符合打捆招标条件的片区开发项目,不得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
第五条宜宾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应当遵循“公平竞争、限额设计、总价控制、严格审核、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以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出自《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投资项目决策,由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一律实行“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实施”,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倒置审批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