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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1-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第三条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施工发包与承包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2-
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