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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23 年 5 月 4 日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22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35KB | 浏览量:17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23年5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公开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统筹调配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指导、监督各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划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

限额。市民政部门负责核对和认定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的收入财产状况。市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分配、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活动应当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公安、民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平台与户籍、婚姻、居民收入财产状况核对、学历、技术技能水平、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退役军人、征信等信息化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第二章轮候与配租

第八条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住房发展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需求等情况,制定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供应计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对房源充足的区,鼓励区主管部门面向本区以外的在册轮候人配租。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和定向配租方式分配。第十条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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