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湛府规[2021】4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於印发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市出网湛江发国日
湛江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市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市区指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及湛江经开区,下同)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只租不售、循环使用。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在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2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及房源筹集第六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四)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五)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七)可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拆迁补偿等,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资金、维修资金、空置期的物业管理费用等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的住房;(二)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