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泗政办秘〔2023】44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4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1-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泗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房〔2019〕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设、分配、使用、退出、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2-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
2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是我县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由所属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民政部门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财政部门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或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核查申请对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改、审计、公安、市场监管、人社、房屋征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为我县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指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且工作未满5年的人员)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我县招引单位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