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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发〔2018〕118 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4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29KB | 浏览量:5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办发[2018】118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於印发《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1—

西安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毕业生及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西安市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8】8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航空基地等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的建设管理。第三条上述区域内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含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的,不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配套开发部分),按照不低于宗地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实物配建公租房,其中,5%无偿移交政府;10%政府回购。配建公租房单位面积政府回购价由土地和建设价格构成,其中,土地价格按宗地出让起始楼地面价计入;建设价格暂按2800—2—

元/平方米计入,并由市物价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根据市场建设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调整。第四条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商品住房项目也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项目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市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并按照《西安市集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及配套设施建设指引》执行。第五条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公租房建设用地实行出让供应,开发区集中配建项目建设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应。第六条配建公租房应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同设计、同配套、同竣工、同交付,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实施的,应在首期配建公租房,具体按照《西安市配建公租房户型面积和户内装饰装修设计指引》执行。第七条配建公租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西安市安居建设管理集团(下称安居集团)代为持有,并负责配建公租房的回购、接收和运营管理等工作。安居集团成立前,由市房管部门承担此项工作。第八条市房管部门或安居集团根据年度商品住房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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