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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76KB | 浏览量:33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民庆迎适府2021年月日(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与监督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实施。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2—

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第二章房源和资金筹集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3/

(三)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商业配套的租金及处置收入;(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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