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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2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7KB | 浏览量: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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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管理与运营,保障公平分配,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租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保发〔2021〕261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川渝两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程序指导手册的通知》(川建保发〔202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分配、使用、退出、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特殊人员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其来源包括:政府投资新建的住房,政府购买和租赁的住房,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统筹兼顾住房救助对象、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建设、筹集、管理等重大事项。各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税务、残联、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度、相关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度的具体实施,确保机构、人员、经费、场所等落实到位。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区县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日常运行监管、修缮等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住房租赁补贴发放,负责本区自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和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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