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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困难的城镇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提供实物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且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货币补贴。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金和补贴管理、使用退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相关配套措施,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资格审核、房源分配、物业补贴核定、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审批和租金标准的定价、调价审核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车辆信息、户籍信息,查处公共租赁住房办理过程中的涉法案件。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信息,核实低收入家庭信息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各类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保缴纳信息。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相关特殊待遇人群资格认定及身份核实。
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纳税记录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结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商注册信息,查处违规代办公共租赁住房的工商注册企业。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申报信息。
市数据局负责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所涉及的民政、户籍、婚姻、收入、资产、房产等信息的全流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