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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3KB | 浏览量:7

四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和《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为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对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保障。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准入、运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实施原则)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公平分配、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管理。

第五条(房源分类) 公共租赁住房分为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和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类公共租赁住房由市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筹集,再移交各区政府分配、管理和使用;政策支持类公共租赁住房由社会力量自筹自建,自行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制定、规划和计划编制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服务工作; 

(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房源、以及保障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核准登记的备案等工作。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及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查认定工作,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轮候、公示、档案管理及分配、退出、入住后管理、负责租金清缴、违规清退、腾退、处理信访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收入情况审查认定的监督指导和信息比对的协调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申请人户籍信息数据核查支持。

市发改委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审批、租金定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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