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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6KB | 浏览量:18

《关于修订〈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实际情况,特起草《关于修订〈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起草说明如下:

一、起草《通知》的必要性

适应新政策的需要。一是2021年11月省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在试行一年的基础上,省建设厅经全面调研、充分论证,对《导则》作了调整,修改后的《导则》于2023年6月16日印发,对部分准入、管理等条款作了修改。二是《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对《浙江省居住证》的规定作了调整。三是根据2022年1月印发的《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送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函》及2023年4月印发的《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上述两类人群享受公租房优先保障情况作了规定。

公租房资产划转工作的需要。根据《丽水市国资委关于向市属企业注入经营性资产的请示》(丽国资〔2023〕93号)及政府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壮大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总量、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将公租房、直管公房等经营性资产划转给市属企业,因此涉及到的部门职责、配后管理及退出管理的主体需作相应调整。

审计部门的要求。2023年,市审计部门对市区公租房准入等相关工作进行了审计,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要求我们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制度,修正文件瑕疵,提升管理水平。

(四)降标扩面的需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扩面需求,结合市区实际及全省其他地市情况,丽水市区部分准入标准较高,为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保障政策,有必要逐步降低准入标准,进一步响应市委市政府引人留人政策,提高我市人口吸附能力。

二、起草《通知》的过程

本次修订主要是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部分条款作相应调整,完成《通知》初稿后会同相关处室人员对《通知》内容进行讨论补充,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通知》的依据

《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9号)

《省建设厅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推进“浙有善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建保函〔2023〕136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62号)

《丽水市莲都区<浙江省居住证互通互认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四、《通知》的修改内容

《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以下简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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