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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范围
设立依据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范围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2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范围外的其他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发布)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4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5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6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7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2.《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8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镇规划区内经核准、备案的划拨项目和已签订合同的土地出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等建设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10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2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1.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1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2号)第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二条
1.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