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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第4阶段办事指南(竣工验收阶段)

发布时间:2026-01-28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7KB | 浏览量:24

D1

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审批办事指南

投资

类型

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投资房屋建筑项目、社会投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社会投资带方案出让土地项目、社会投资工业用房建筑项目、社会投资装修改造工程项目

牵头

单位

住建部门

参与

部门

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防部门、城建档案部门、安全部门

事项

名称

1联合验收(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1.1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1.2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1.3合并办理(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1.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含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1.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1.5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

办理

地点

各旗市区政务服务大厅

办理

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律

法规

依据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2.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的第四十五条规定

3.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的法律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

《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验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66项

《内蒙古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8号令)

申请

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并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联合验收:

1.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环卫设施、通信设施、燃气管道、热力管道、绿化等)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要求建成。

2.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质量自检、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已出具监理评估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3.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4.涉及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绿化亮化等建设工程已具备相关条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按合同约定履行。

5.特种设备已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技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系统检测并合格。

7.人防工程已竣工,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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