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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28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04KB | 浏览量:13

贵州省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总则

申报程序

评审程序

其他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保证评审环节的合法、公正与科学,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建设工程。

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州、区)、县(市、区、特区)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申请负责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资料审核、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提请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第六条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得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规避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申报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2.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

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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