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14161346l3.jpg)
怀化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落实工程施工扬尘治理“6个100%+2”具体要求,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商品砼及预拌砂浆生产等施工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防治,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商品砼及预拌砂浆生产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生产现场作业环境,抑制扬尘,并改善大气污染的施工生产活动。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负总责,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总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责任,并为渣土运输、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扬尘污染防治创造条件。有多个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应当有效协调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所需费用按照规定计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或渣土运输公司)对扬尘污染防治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直接责任。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完成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勘验和审查,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标准的,方可开工建设。
第八条 监理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负监管责任,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审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理。发现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条 商品砼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负责厂区及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