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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海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7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14KB | 浏览量:2

湘潭市海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关于加快湘潭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19〕33号)等法规和文件,为积极推进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园区)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和城市更新、环境提升等改造类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海绵建设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开展专项验收工作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专项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湖南省和湘潭市的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二章验收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专项验收应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建设工程海绵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等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海绵部分进行预验收,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并形成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预验收报告(附件一)。

(二)海绵预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附件二)。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

(四)资料审核通过后,对符合专项验收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表》(附件三)。

第六条未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不合格以及无《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表》的项目视作该项目海绵城市验收不合格。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第七条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可与住宅小区联合验收一并进行。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湘潭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专项验收意见表》进行查验和归档。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竣工备案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必要时重新进行海绵专项验收。

(一)对海绵设施进行功能改造,导致海绵设施失去作用的;

(二)对项目的下垫面进行改造增大其径流系数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十条海绵专项验收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信用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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