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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27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9.16M | 浏览量:26

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新建物业[2024】3号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申请表

3.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计分明细表2024年10月30日-2-

附件1新乡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管理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主体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推送并应用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885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计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3—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经营能力等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第四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披露、使用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审慎和安全的原则,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托河南省物业管理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开展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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