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使用,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赣建字〔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是指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以及《新余市物业服务项目日常服务管理评价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后形成的评价结论。
第三条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主要使用于以下方面:
1.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2.作为物业服务招标、政府采购物业服务的评标参考依据;
3.作为各类评奖评优、财政性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4.作为出具企业诚信证明的参考依据;
5.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参考依据;
6.作为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选聘的参考依据;
7.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依据。
第四条新余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由市、县(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过线上线下采集,在新余市智慧物业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物邻通”)汇总后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企业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情况划分为五星级(优秀)、四星级(良好)、三星级(合格)、二星级(基本合格)、一星级(不合格)五个等级。
95分(含)以上的,信用等级为五星级;
85分(含)以上9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四星级;
70分(含)以上85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三星级;
60分(含)以上7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为二星级;
60分以下或应参加未参加评价、弄虚作假拒不改正的,信用等级为一星级。
第六条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星级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第七条对信用星级达到“五星”、“四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列入“红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给予以下激励:
1、向社会公开推介;
2、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3、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匹配加分;
4、优先推荐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市级相关专家库成员遴选评聘;
5、在政府采购物业服务中,予以优先推荐;
6、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可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7、优先享受政府财政性资金补贴;
8、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对信用星级为“三星”的物业服务企业,在信用星级公布之日起至下一个评价周期内,采取以下措施:
1、按规定要求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指导;
2、参加本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按照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匹配加分;
3、酌情推荐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