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建法〔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工程建设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13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明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内无轨电动运输车的进场、使用、充电、维修保养、停用、退场等活动及对运输环境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运输车是指由电力装置驱动的仅用于施工现场内部无轨道路载运货物的车辆。不包含上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行驶的车辆。
本规定所称运输环境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内保障电动运输车安全运输的作业环境,包括运输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照明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卸渣、卸料结构设施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内固定或搭设在暗挖初期支护结构上用于卸渣、卸料的操作平台或溜槽结构。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组织督促监理、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的使用安全。
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轨道交通工程竖井、横通道设计时考虑设置卸渣、卸料结构设施及运输道路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设单位应定期不定期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对影响电动运输车使用的安全重点内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立即处理(附件1)。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的使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月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专项检查(附件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电动运输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内使用电动运输车运输的安全生产状况每周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附件2),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