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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贡井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解读
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贡井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主要根据国家及省上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起草该方案,并已征求镇街及有关单位的意见,部分采纳并完善。
主要内容
方案中主要包含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准入、退出等管理方面的内容,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确定了保障对象。贡井区域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及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对象,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和航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专家、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众。
(二)确定了管理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原则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租金标准。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具体租金标准和租金动态调整机制由评估机构提出建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原则批准确定。
(四)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应提交什么资料、相关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办理的具体规定。航空产业园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专家、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可单独或由公司统一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并由园区自行审核办理。
(五)明确了承租人若有方案中所述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有权决定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六)明确了区住建局的监督责任,负责统筹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明确了承租人、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若有方案中所述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出台意义
建立健全了我区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有效促进解决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助推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