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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7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61KB | 浏览量:3

附件1

梧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目的】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管理,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租金价格,主要面向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产业工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县(市)区、工业园区保租房的筹建、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部门分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租房相关政策及年度计划,并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民政、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市保租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筹建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纳入管理及棚改剩余房源转保租房五种方式筹集:

新建类主要是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及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建设。

改建(改造)类主要是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

纳入管理类主要是将现有闲置的符合条件的存量住房等纳入作为保租房使用和管理。

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剩余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将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筹建标准】保租房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面积标准。新建、改建(改造)及纳管保租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住宅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90平方米以下户型套数原则上不少于该项目建设住房总套数的2/3。宿舍型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租房使用的(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剩余房源),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房源的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二)规模标准。新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纳管类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5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三)装修标准。保租房应按不低于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进行装修。

第三章运营管理

【运营主体】保租房项目建设或运营的主体应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建设单位可自行运营管理,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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