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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1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74KB | 浏览量:15

黑龙江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指导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以下简称住宅项目)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下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并遵循诚信、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服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业主大会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鼓励通过所在地公共交易资源中心进行。

第五条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市(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工作。

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处理相关信访投诉。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具体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下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业主大会议题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处理相关信访投诉。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住宅项目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招标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一)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答疑和补遗;

(三)依照业主大会确定的招标事项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依照本规则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依照本规则答复相关异议;

(六)依照中标结果,以业主大会名义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并按本规则及业主大会会议决定载明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

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备情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收费及人员配置等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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