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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两轻一免”清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3-24 | 文档页数:19 | 文件格式:xlsx | 文件大小:152KB | 浏览量:2

甘肃省住建系统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8项)

说明:在使用本清单时,“适用条件”内的条件需全部满足,才能使用对应的“从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序号

违法行为种类

适用条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从轻后的处罚类型及幅度

修改说明

1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已发出邀请招标文件,但尚未组织评标,且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对法律依据2进行了修改。

2

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正和《行政处罚法》修订,对法律依据进行了修改完善。

3删除

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限期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且不影响工程勘察质量。

1、《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正,本条处罚已取消,该条从轻处罚事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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