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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城乡规划与村镇建设管理领域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0 | 文件格式:xlsx | 文件大小:33KB | 浏览量:5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处罚-00850-00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

二类

逾期不改正,不符合取得的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但尚符合低级资质条件的

降低资质等级

三类

逾期不改正,完全不符合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的

吊销资质证书

2

处罚-00851-000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3

处罚-00889-000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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