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保障与房地产领域_excel_merged_20260107150535xm.jp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处罚-05050-000
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办理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办理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办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处罚-05051-000
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金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职工违反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
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5%至10%的罚款。
职工违反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金额的
追回被骗取的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3
处罚-05052-000
对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