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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21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82KB | 浏览量:3

宁波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一、文本部分

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XXXX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经XXXX年XX月XX日XXXX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住宅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关活动。

本规则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东至XXX、南至XXX、西至XXX、北至XXX四至范围内的区域,总占地面积XX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其名称为:XXXX(以依法核定的住宅小区名称为准)业主大会。

第三条 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于XXXX年XX月XX日依法成立,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本业主大会共有投票权数XXXX个,业主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本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据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履行职责。

XXXX镇(乡)人民政府或者XXXX街道办事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该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本业主大会临时执行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共同参与住宅小区基层治理工作,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发展。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业主共同利益的需要,可以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议事、表决等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向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投诉、举报,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章 议事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议事,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或者其成员职务;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自行管理或者终止自行管理物业;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涉及维修、更新或者改造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项目经费预算;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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