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推进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海南省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本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管理部门,对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资规、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安置方式,具体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
第八条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或按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补偿,由被征收人从上述标准中自行选择。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不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情况下,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调换住宅房屋。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比例如下::
被征收房屋结构
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