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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1-22 | 文档页数:4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16KB | 浏览量:44

《宣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起草本《通知》。

二是现行《宣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宣征管办〔2018〕14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认定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宣政办秘〔2016〕184号)已执行多年时间,客观上因物价、城市居民收入增加、居民生活质量提高等因素,需要对原标准有关内容和规定作出相应修订,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政策。

三是根据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的《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宣政办〔2023〕4号)规定,安置过渡期、未登记房屋补偿、房屋征收奖励等标准都有所提高,适当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标准,确保征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有利于稳步推进项目征收,尤其是同时存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的项目。

二、修订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2023年11月2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公布);

《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宣政办〔2023〕4号);

参考借鉴周边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

三、起草过程

2023年9月以来,市住建局(征管办)与“两区”征管部门共同研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奖励标准问题,同时学习借鉴周边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通知》,2023年12月27日市住建局(征管办)发函向两区征管部门征求意见,2024年2月2日,市住建局(征管办)组织两区征管部门及主要街道办事处召开专题会议,对《通知》再次进行修改调整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4年4月3日,市住建局召开“两区”及市直相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根据座谈会会议精神,市住建局(征管办)对《通知》进行完善,2024年6月13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通知》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进一步提高该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

四、主要修改内容

(1)卫生设施一栏中增加沼气池,补偿金额为2000元/个,废弃沼气池500元/个。

(2)增加分布式光伏电站补偿标准(含其电站附属设施):2018年5月31日前建成,10元/WP,按每年4%计算折旧,如被征收户自行处理,残质按补偿总额的5%扣除;2020年1月1日后建成,4.0元/WP,按每年4%计算折旧,如被征收户自行处理,残质按补偿总额的15%扣除。

(3)将安置过渡期由18个月修改为36个月。

(4)对区位划分进行细化,使得各类地区更加明晰。

(5)将住宅房产权调换搬迁奖励标准由最高不超过200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400元/㎡。

(6)提高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5米,800元/㎡,

层高1.5米以下至0.5米,按400-200元/㎡。

(7)提高房屋跃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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