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下简称被征收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制定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标准,加强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一管理,以及对县(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人民政府委托郴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区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费用预算的备案及中心城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成本核算的审核工作。其设立的房屋征收机构承担市房屋征收部门具体事务性工作。
北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园区)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组织本级人民政府、园区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协调处理征收有关事宜。征收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本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和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民政、信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