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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
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装饰装修、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对装饰装修、临时安置、搬迁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装饰装修补偿按照《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详见附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
第四条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月计算,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低于800元。
征收住宅或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可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的,应按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过渡期限。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实际过渡期限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按《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执行。
第五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根据机器设备、物资等拆卸、搬运、安装的实际情况按10-20元/㎡计算;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对于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的搬迁费,通过评估确定。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征收住宅、办公等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的,搬迁费按10元/㎡计算,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最低不少于1000元。
第六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标准,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7‰确定。停产停业期限,按照《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执行。
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上年度经营效益以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项目,按原有规定办理。
附表:《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
补偿指导标准(一)
类别
住宅
补偿标准
I
①墙:点挂高档墙面砖或大理石、艺术造型制作、全墙贴高档墙布、局部软包②地:高档全实木地板,或800x800以上镜面砖,高档仿古砖,高档花岗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