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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
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
收评估管理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株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区四区范围内,以房屋征收为目的的房地产评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办法。各县(市)、渌口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行为规范纳入信用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屋征收评评估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评估行为规范纳入信用信息化管理。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的房地产征收评估机构(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年度公布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实施跨区域的线性工程或重点工程项目,经协商一致可选名单外评估机构。
第七条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株洲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或依法在株洲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了企业信用档案;
(二)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在株洲市城区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上一年度房地产评估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以上、且近两年未受到行业组织处罚和行政处罚的。
拟列入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单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