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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
补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HYPERLINK'https://www.waizi.org.cn/law/4042.html'\o'《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全文)'\t'/home/greatwall/文档\\x/_blank'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四区范围内,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房屋给予补助的,适用本细则。各县(市)、渌口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房屋征收奖励坚持鼓励引导、民生优先、实事求是、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奖励的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奖励按被征收房屋权属特性、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签约和搬迁时效设置,分别为按期签约奖、按期腾房奖、选择货币补偿奖、寻找房源奖。
第五条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
征收国有工业用地上厂房及配套用房,按期签约的,按征收范围土地给予每亩9万元按期签约奖励。
第六条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房交付的,分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低于1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征收国有工业用地上厂房及配套用房,按期签约的,按征收范围土地给予最高每亩6万元按期腾房奖励。
第七条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期签约、腾房交付的,可按不高于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评估确定的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以下简称“房屋补偿价值”)15%的比例,给予选择货币补偿奖。
单位住宅选择货币补偿可按不高于房屋补偿价值10%的比例奖励;非住宅(工业厂房及配套用房除外)选择货币补偿可按不高于房屋补偿价值5%的比例奖励。
第八条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1年内在本市购房的,可给予每户(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本数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3万元寻找房源奖。被征收人按期签约、腾房的,凭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的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网签合同,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一次性兑付寻找房源奖。
单位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标准给予产权单位寻找房源奖。
第九条单位住宅房屋的征收奖励,应优先用于引导、支持合法承租人按时效签约、腾房、安置。
产权单位应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的房屋征收奖励。
第十条房屋征收奖励按征收补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