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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2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82KB | 浏览量:63

岳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县(市、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问题。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政府及屈原管理区管委会除负责本区区属房屋征收项目以外,还负责由市政府交办的市属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1/25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检查与监督工作,其设立的房屋征收机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监督和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制定。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人社、市场监管、税务、教体、公安、信访、工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市城区(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城陵矶新港区,下同)房屋征收项目的概算、决算应当报经市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征收房屋申请的单位应当向有关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和项目立项批文,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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